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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9

從善如流?台中將建築4大審查委由公會執行

新聞剪影|MyGoNews 記者:廖賢龍/台北報導 2010-10-12

台中市政府市務會議2010年10月11日通過「台中市建築管理業務委託辦法草案」,台中市為全國第一個把4 項重要業務包括:申請建築許可案件的審查、施工勘驗、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之審查、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勘驗等委託給相關公會審查,影響非常大。

台中市務會議討論都發處提出「台中市建築管理業務委託辦法草案」,都發處長黃崇典表示,以近5年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核發數比較,台中縣、市合計有4萬 2537件,為臺北市的8倍,但以目前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審查人員編制比較,只為北市的0.8倍,因此縣市合併之後,台中建使照案件數將為全國最高,對於未來便民效率將會有很大挑戰。

黃崇典表示,目前條文中有20條,訂定委託相關資格、審驗人員資格等,也訂定依照程序法相關審查人員利益迴避規定、執行委託業務要依本辦法提出執行計畫書經過評選之後選任執行單位。而未來審查方式採雙軌進行,除委託民間辦理外,民眾向市府提出申請,市府不能不受理,另外,還有專案審驗方式,針對特殊案件可以專案審查,節省民眾時間。

台中市建商公會理事長張麗莉表示,這項法案是便民的措施,大約8年前在台中市也曾有過類似措施,當時房地產市場的案量並不大,台中市政府將一些案量規模不大、總銷金額在一定範圍內的申請案,委外進行審查。如今要再進行這項措施,可能是受到先前舉行過幾場友善城市的座談會中,聽到各界擔心縣市合併後所帶來的問題,預先進行規劃。

張麗莉表示,站在公會立場,建商擔心的是又要再增加一筆審查費用,該費用訂定是否合理的問題。因此建議未來實施時,應該採雙軌並行制,如果一些不擔心申請案被積壓而很晚審查者,還是可以向台中市府遞交申請案,依原申請流程與時間進行;如果要求時效者就可向受委託公會申請,當然要繳交的審查費標準應該是合理的水準。

張麗莉表示,台中市政府這項法案訂定出來後,方向有了就會再進行細步規劃,目前尚未看到細節時,不便有所評論。但相信實施時,相關公會應該會制定執行規範及罰則,讓自地自建或建商有所遵循,如果審查案被政府抽查有弊端時,政府應該會審查業者進行吊銷執照等罰則,這樣才可以讓外界不致認為委外審查會出現弊端。必須再次強調的是這項措施是基於便民立場,否則對於不到百坪會自地自建或案量規模小的建商,依照原先申請流程時,在台中縣市合併後,勢必會遇到申請案量激增現象,這時候難保不會出現申請案遭積壓問題,所以,台中市政府願意朝委外審查進行是件好事,相關配套措施或罰則應該會在後續的一些座談會中進行研討,到時後更可看出這項法案應有的完善配套措施。

中華民國住宅學會理事長陳彥仲表示,政府將業務委外可以節省成本及增加效率,但還是要有公權力作為最後的決定權,台中市政府的作法可做為參考,未來是否適合推動到全國還要觀察。台中市不動產聯盟召集人黃昭閔認為,建築管理業務通常會由建築師執行較適當,委由公會辦理是件好事;不過,公會內部應該建立輪流與襄閱制度,不致造成由特定人執行這些業務,雖然建商與建築師有臍帶關係,不過經由公開且設計過的合理制度進行執行與監督還是可以避免弊端。北市建商上市公司一位人士表示,市府如能委外可增加效率,有時候等建照或使照的時間,不僅可能拖過當時景氣榮景,也可能耽誤購屋者權益;至於是否會造成球員尖裁判,要視制度設計及整府最後把關,不可能出事就由公會負責,公務員就沒責任。